(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谭明龙诉冯永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龙,冯永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089号原告谭明龙被告冯永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明龙诉被告冯永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明龙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谭明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明龙负担。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玉龙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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