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容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周某甲,护士。委托代理人黄丹,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乙,农民。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庆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坚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2011年5月,原、被告认识,同年8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至今尚未过门与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无婚生子女。××××年××月,被告为了让原告同意与其结婚,以要跳河自尽威胁原告,原告瞒着父母及家人与被告领了结婚证。登记结婚后,被告自私、粗暴、蛮不讲理,原告不能有半点微词,否则就是巴掌伺候。被告自从与原告登记结婚后,不再外出打工挣钱,整天在容县游荡并且四处赌博。原告自2010年以来,一直在十里卫生院工作,被告平时赌输没钱了,就伸手向原告要钱。2014年初,被告以要去广东开饭堂为由,逼原告向原告的父母借了三万元,但是被告没有去广东开饭堂。从2015年5月31日,原告不愿意与被告来往,不答应被告回家居住的要求,被告则拿着刀架着原告的颈,并以要杀死原告全家相威胁。原告舅父报警后,原告才得以解救。原告认为,原被告由于性格差异大,加之被告性情有异于常人,导致原告自从与被告结婚后,担心被告会做出对原告及家人不利的事,为了解除这桩痛苦的婚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乙不作答���,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原告与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原、被告到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的琐事争吵。2013年,被告因赌博被广东南海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2015年5月31日晚上,原告与被告因协商离婚未果而发生争吵,被告拿菜刀威胁原告,要求原告回到被告家,容县公安局十里派出所出警传唤原、被告到派出所作了询问笔录后,告知原、被告的离婚问题要通过正当途径协商解决。2015年6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到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2014年12月16日,被告向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良水信用社申请贷款20000元用于建房,原告也在当天出具给该社的一份《家庭主要成员愿意借款承诺书》上签字,并承诺承担偿还该笔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当日,该社将20000元��给了被告,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15日。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十里派出所询问笔录复印件、《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复印件、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复印件、《家庭主要成员愿意借款承诺书》复印件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是自由相识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不注意夫妻感情培养,特别是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用言语及菜刀威胁原告,极大伤害了夫妻感情。2015年5月31日,容县十里派出所出警处理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好转,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双方夫妻存续期间,被告以其名义借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里信用社20000元用于建房,且原告书面向出借人承诺承担还款责任,故该笔债务依法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双方离婚后,应由双方对该债务各自承担一半的偿还责任。原告称该债务是被告个人使用,不应由原告偿还,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也放弃争取与原告和好的机会,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二、对2014年12月16日以被告周某乙名义借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里信用社20000元尚欠的借款本息(具体以信用社确认的数额为准),由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各自承担一半的偿还责任。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帐号:20×××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杨庆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坚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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