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金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阳县农村信用联社与张明敬、张绍福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金字第173号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南干道法定代表人张金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兆峰,该社资产保全部经理。被告张明敬。被告张绍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张明敬、张绍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应当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付东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刘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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