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建荣与银川建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荣,银川建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304-1号原告孙建荣,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杨生智,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建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刘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福杰,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建荣与被告银川建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悦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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