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伟与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174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刘波,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刘伟与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胜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秀波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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