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与陈子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陈子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行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292号。法定代表人何锋,区长。委托代理人刘俊博,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干部,���湘潭市。被执行人陈子顺,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湘潭市。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潭雨政征补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陈子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潭雨政征补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潭雨政征补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新审 判 员  曾 晖审 判 员  罗家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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