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胡某某与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
民事案件
一审
胡某某,阎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