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多梅诉田小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多梅,田晓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705号原告:王多梅。委托代理人:严芬梅,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晓琴。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多梅与被告田晓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王多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多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多梅已预交),由原告王多梅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