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徐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2012年6月份,二被告在我经营的“追梦电脑”购买80套组装电脑,价款280000元,余欠116600元。2014年1月14日二被告给我出具欠据一枚,先后八次还款尾欠23100元。现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3100元。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玲审 判 员  李贺廷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自然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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