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程某甲、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149号原告龚某某,男,193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杜先章,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甲,男,198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程某乙,男,194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程某甲、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由龚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施语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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