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贾磊、臧娜与郑杰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磊,臧娜,郑杰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00-1号原告贾磊,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委托代理人李素珍、王超,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臧娜,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委托代理人李素珍、王超,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杰文,男,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磊、臧娜与被告郑杰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杰文银行存款1321066元或查封被告郑杰文所有的位于保定市五一九路419号秀兰城市花园5组团7栋1单元301室房产(建筑面积190平米),并提供臧娜、贾磊共同共有的位于保定市秀兰钻石嘉园1区9-2-502室房产(建筑面积265.92平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臧娜、贾磊共同共有的位于保定市秀兰钻石嘉园1区9-2-502室房产。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立荣审 判 员  王海波助理审判员  刘丹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苑香玲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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