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喜林与田喜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恒章,邓翔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周恒章,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黄陵西路开发区管委会宿舍。申请执行人邓翔天,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东大街18号。本院在执行周恒章与邓翔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项民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中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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