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吴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负责人李玉林。被执行人吴强,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辽西公证苏作出(2014)葫辽证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强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本金及利息230891.73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12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