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宫合新与被上诉人王玉林、宫井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合新,王玉林,宫井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8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宫合新。委托代理人:曹永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林。委托代理人:宫兴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井新。上诉人宫合新为与被上诉人王玉林、宫井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宫合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永哲,被上诉人王玉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宫兴华、被上诉人宫井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宫合新因建农裁(2014)第4号裁决书提起诉讼,该裁决书的申请人为王玉林和宫井新,原审法院应该对王玉林和宫井新的仲裁请求作出判决,原审判决驳回宫合新的诉讼请求属于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建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张宏林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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