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赵磊与金汝鑫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金汝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75号原告:赵磊,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姚大维,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汝鑫,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树松,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磊诉被告金汝鑫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汝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磊撤回对被告金汝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告赵磊承担。审 判 长  刘 妮人民陪审员  田汝起人民陪审员  解秋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战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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