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洋县人民法院
洋县
执行案件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法定代表人马继勇,行长。被执行人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炜,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依据本院(2014)洋执字第0019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3297326.1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于2015年6月22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洋执字第0019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熊伟峰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天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