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利根与袁国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根,袁国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王利根,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陈沉,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国富,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根与被告袁国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根于2015年8月11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利根负担。审判员  章国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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