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黎勇与被上诉人徐志琼、什邡市皂角街道办事处城东村村民委员会、四川什邡西部农牧高科产业有限公司用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勇,徐志琼,什邡市皂角街道办事处城东村村民委员会,四川什邡西部农牧高科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黎勇。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徐志琼。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什邡市皂角街道办事处城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什邡市皂角街道办城东村。负责人李洪明,主任。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什邡西部农牧高科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镇通站路12号。法定代表人殷立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金富、周学玲,四川兴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黎勇与被上诉人徐志琼、什邡市皂角街道办事处城东村村民委员会、四川什邡西部农牧高科产业有限公司用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黎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黎勇的撤诉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勇撤回上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为755元,由黎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李玉兰代理审判员  冯志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双双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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