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胡某,女,1978年9月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马某,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体育路34号3-13。原告胡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郭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馨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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