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洛民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小梅与何生龙、杜小娣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小梅,何生龙,杜小娣,无锡市生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民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赵小梅。被申请人何生龙。被申请人杜小娣。被申请人无锡市生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713号-27。法定代表人杜小娣。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小梅与被申请人何生龙、杜小娣、无锡市生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龙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赵小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生龙、杜小娣、生龙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何生龙、杜小娣、生龙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雪霞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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