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蒋伟伟与陈淑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伟,陈淑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735号原告:蒋伟伟,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陈淑彩,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蒋伟伟与被告陈淑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伟伟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蒋伟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纪博文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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