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与赵凤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赵凤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134号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安俊峰,所长。委托代理人耿良永,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延庆县市政供暖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史海阔,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诉讼室主任。被告赵凤泉,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与被告赵凤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卫忠 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