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闫波,张文杰行政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西华县人民法院
西华县
行政案件
非诉执行审查
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闫波,张文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行执审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西华县城南关行政新区。法定代表人曹义德,主任。被执行人闫波,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文杰,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2015)西计生征决字第N-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要求被执行人闫波,张文杰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952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5)西计生征决字第N-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西计生征决字第N-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