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上海X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上海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委托代理人叶丽。被告上海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熙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颖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