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上诉人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勤、原审被告河南省通裕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辉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雨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
民事案件
二审
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马勤,河南省通裕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辉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雨昌
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秋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巧玲,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华,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勤。委托代理人季田田,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省通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志勇,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河南辉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军,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王雨昌。上诉人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勤、原审被告河南省通裕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辉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雨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潘 冲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姬会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