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466号原告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改玲。委托代理人陆继锋、赵婧,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四四。原告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本院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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