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0
于慧欣与于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白城市
执行案件
于慧欣,于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于慧欣,男,住所地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于峰,地址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李佩璟,律师申请执行人于慧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慧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峰协助办理房屋更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支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