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梅与谭极文、王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谭极文,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5-2号原告刘梅。委托代理人张铁燕,潍坊潍城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极文。被告王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诉被告谭极文、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刘梅负担。审 判 长  吕 虹人民陪审员  何桂香人民���审员吴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田润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