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焦廷瑜与桐乡梦启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桐乡市人民法院
桐乡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焦廷瑜,桐乡梦启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160号原告:焦廷瑜。被告:桐乡梦启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廷瑜诉被告桐乡梦启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廷瑜负担。审判员 俞谷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