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原告王井章诉被告马世成、曹军、王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绥中县人民法院
绥中县
民事案件
一审
王井章,马世成,曹军,王春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二初字第00380号原告王井章,男,满族,住绥中县。被告马世成,男,汉族,住绥中县。被告曹军,男,汉族,现住绥中县。被告王春,系曹军妻子,女,汉族,现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井章诉被告马世成、曹军、王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井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邮寄费160.00元,由原告王井章承担。审判员 刘延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