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清平与候美德、马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227-1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侯美德,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日。被执行人:马香华,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7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香华所有的川YS96**小型汽车的车籍。冻结期间,该车辆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擅自出租、设定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罗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勇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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