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复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冯卫民与王家平、叶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复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冯卫民,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王家平,男,汉族,1980年7月8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叶锋,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家平归还借款人民币32,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被执行人叶锋对其中的借款12,000元及律师费1,125元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的线索。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请求本院继续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见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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