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黄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和县人民法院
南和县
民事案件
一审
黄某,胡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914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