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914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栋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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