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1505号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诉张文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505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住所地XXX。负责人张才栋,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男,汉族,XXX出生,汉族,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被告张文亮,男,XXX出生,汉族,住址XXX。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且无法提供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02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还原告590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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