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江县人民法院
连江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杨某,吴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杨某,女,佤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云南省人,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被告吴某,男,汉族,1984年4月18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家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