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杨某,女,佤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云南省人,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被告吴某,男,汉族,1984年4月18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家煊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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