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小芬诉赵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芬,赵九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王小芬,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郑勇,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德阳,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九群,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小芬诉被告赵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小芬负担。审 判 长  周 洲人民陪审员  刘幸福人民陪审员  徐明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霖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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