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伟与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高存浩船舶共有纠纷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62号申请人:高伟。被申请人: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石头城路6号文化产业园9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存浩,总经理。被申请人:高存浩。申请人高伟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高存浩发生船舶共有纠纷,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在受理该案后,申请人高伟于2015年8月11日以保全标的物发生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伟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伟撤回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因撤回保全申请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申请人高伟承担。代理审判员郑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莫俊超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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