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留义、吴春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扶沟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留义,吴春芝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金初字第105-1号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沟县。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艺飞,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新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宋水友,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陈留义,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被告吴春芝,女,汉族,1968年3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留义、吴春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陈留义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新信用社的存款。本院认为,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留义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新信用社的存款:户名:陈留义帐号:37×××35金额:18000元。户名:陈留义帐号:37×××51金额:10000元。户名:陈留义帐号:37×××98金额:35000元。户名:陈留义帐号:00×××13金额: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刘锦华审判员 郭璐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