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留义、吴春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留义,吴春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金初字第105-1号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沟县。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艺飞,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新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宋水友,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陈留义,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被告吴春芝,女,汉族,1968年3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留义、吴春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陈留义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新信用社的存款。本院认为,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留义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新信用社的存款:户名:陈留义帐号:37×××35金额:18000元。户名:陈留义帐号:37×××51金额:10000元。户名:陈留义帐号:37×××98金额:35000元。户名:陈留义帐号:00×××13金额: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刘锦华审判员  郭璐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峰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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