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尹继强与白德强、鲁松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继强,白德强,鲁松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583号原告尹继强。被告白德强。被告鲁松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继强诉被告白德强、鲁松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刚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继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原告尹继强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蒲彦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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