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张洪伟与长泰制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鸡东县人民法院
鸡东县
执行案件
张洪伟,鸡东县长泰制砖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伟,男,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鸡东县长泰制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长泰。本院在执行张洪伟申请执行鸡东县长泰制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洪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鸡东劳人仲字(2014)306-1号,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鸡东劳人仲字(2014)306-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高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国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