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奇台县新隆热力有限公司与马建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奇台县人民法院
奇台县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86号原告:奇台县新隆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奇台县东湾镇政府四楼。法定代表人:杜凌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剑立,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马建红,男,回族,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新隆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新隆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新隆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建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台县新隆热力有限公司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