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何娟梅与刘江彬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兴平市人民法院
兴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何某某,刘江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何某某,女,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刘江某某,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何某某与刘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解联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建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