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相爱民与新乐伏羲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爱民,新乐伏羲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33号申请执行人相爱民,男,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新乐伏羲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相爱民与新乐伏羲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胜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秀波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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