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颖超与广东粤佳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粤佳饲料有限公司,陈颖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133-1号申请人广东粤佳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石轩。被申请人陈颖超。申请人广东粤佳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颖超名下的银行存款94000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冻结。申请人广东粤佳饲料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工业大道北侧金濂路南侧X幢X幢XXX房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颖超名下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庆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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