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特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阚荣华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阚荣华,沈新春,黄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特字第0008号申请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泰兴镇国庆西路88号。负责人申和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毅东(特别授权),该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秀峰(特别授权),该行信贷主管。被申请人阚荣华。被申请人沈新春。被申请人黄惠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阚荣华、沈新春、黄惠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8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程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莹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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