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良、李鸣与崔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良,李鸣,崔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106号原告:徐良。原告:李鸣。委托代理人:徐良,系李鸣丈夫。被告:崔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良、李鸣诉被告崔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良、李鸣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徐良、李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良、李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徐良、李鸣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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