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徐良、李鸣与崔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徐良,李鸣,崔丽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106号原告:徐良。原告:李鸣。委托代理人:徐良,系李鸣丈夫。被告:崔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良、李鸣诉被告崔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良、李鸣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徐良、李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良、李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徐良、李鸣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