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23
黄榜瑜与刘国樑执行裁定书
龙南县人民法院
龙南县
执行案件
黄榜瑜,刘国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黄榜瑜。被执行人刘国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国樑在中国银行帐号为19×××98、19×××41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赖 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林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