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刘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
民事案件
二审
魏某,刘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1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上诉人魏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魏某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魏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席晓颖审 判 员 王丽丽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