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终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1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上诉人魏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魏某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魏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席晓颖审 判 员  王丽丽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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