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红晓与邱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晓,邱传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王红晓,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邱传慧,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晓诉被告邱传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晓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所借款项已清偿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传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红晓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红晓承担。审 判 长  王周奎审 判 员  彭非非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晓镜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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