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仲某与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五河县人民法院
五河县
执行案件
仲某,沈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补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仲某,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沈某,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仲某申请执行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五民一初字第1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自: